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鼎丰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市场”)电商业务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及其它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商业务分为三大版块:现货购销、物流供应链和鼎丰商城。
第三条 本市场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商品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场的所有电商业务活动。会员、结算机构、指定交收仓库、指定质检机构及本市场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名词术语
第六条 “会员”是指在本市场注册并参与电商业务活动的主体。
第七条 “会员”是供货商、总销商、分销商等参与者的统称,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本市场审核批准,在本市场授权范围内开发会员、从事电商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现货购销”是会员在不低于T+5个工作日利用网络及其配套的技术和通讯手段在进行全额货款买卖实物交收的行为。
第九条 “会员账号”是指本市场为会员提供参与电商业务登录终端的唯一代码。
第十条 “结算机构”是指由本市场委托合作对会员的资金进行统一存管、划拨、结算的清算中心、银行等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经本市场指定的为本市场会员提供商品存储、检验及第三方物流配套等服务的专业仓储机构。
第十二条 “电子购销合同”是指交易会员依照本办法及本市场的有关规定,通过本市场的交易系统达成的购销合同。
第十三条 “存货凭”是指由交收仓库开具的货物凭证。存货凭证可用于提取商品。
第十四条 “注册仓单”是指货物持有人持《存货凭证》到本市场办理注册手续,完成这个过程形成的仓单叫注册仓单。
第十五条 “提货单”是指由本市场开具给会员,用于在交收仓库提取商品的单据。
第十六条 “指定质检机构”是指由本市场指定的,具有国家认证资格的或者行业内具有公信力的,可为会员买卖的商品提供检验鉴定及赔付认定等服务的专业机构,以本市场公布的质检机构名单为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会员是指在本市场注册并参与电商业务活动的主体。参与现货购销的会员主要包含供货商、总销商、分销商、采购商等。
第十八条 在本市场参与电商业务的会员,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商品交易有关的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二) 对本市场采用的商品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已履行完毕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四)具有良好的资信;
(五)本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市场的各项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市场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会员应遵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应承担的各项税款。
第二十一条 本市场对会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场会员的账号具有唯一性,会员对使用交易系统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会员签订商品风险提示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风险提示书,并自愿承担商品交易带来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会员同意本市场按照会员的购销申请和电子合同委托结算机构结算每一笔货款,包括划拨资金、支付购销服务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会员购销账户结算单可在本市场交易系统中自行查看。
第二十六条 结算机构对于资金划拨有监管的权利,对于资金监管导致的资金划拨延迟,会员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
第二十七条 本市场将不定期对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本市场有关规定的情况,可冻结其会员账户,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市场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的会员,本市场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购销申请、限制购销申请许可权、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违法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诉讼。
第二十九条 会员若对本市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市场提请复议。对于会员的复议申请,本市场受理并做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购销业务
第三十条 本市场的购销是指在市场的主持下,买卖双方通过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对挂牌商品申报自己的采购价格或销售价格及数量,成交后自动生成电子购销合同进行实物交收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挂牌商品规定的交收期限之前,买卖双方T+5个工作日后均可转让所持有合同进行流通,进入商品交收期后则必须按照合同付全款进行商品实物交收。
第三十二条 每个商品条目包括商品名称、商品代码、商品类别、商品规格、商品产地、商品数量、买卖单位等。
第三十三条 本市场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市场公告的暂停购销日除外。商品公告另有规定的,购销时间按商品公告为准。
第三十四条 根据市场业务的发展需要,本市场有权调整购销时间。
第三十五条 购销指令应当在购销时间内发出,在非购销时间,交易系统不接受购销指令,购销指令当日购销时间段内有效。如果购销指令不能一次性全部成交,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的购销交易。当天购销交易结束,未成交指令自动撤销。本办法和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电子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编号、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质量规定、交收地点、计价单位、购销时间、购销服务费等。
第三十七条 电子购销合同以人民币计价,商品报价为不含税价格,计价单位为元。
第五章 交 收
第三十八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通过本市场达成电子购销合同,根据电子购销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定,卖方向买方转移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全额货款并结清相关债权债务的过程。
第三十九条 交收分为协议交收与自主交收。
第四十条 自主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在本市场主导下,进行货物和款项转移并结清相关债权债务的过程。
第四十一条 协议交收是指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货物及款项转移事项并在本市场备案的交收过程。
第四十二条 购销的商品必须在本市场指定交收仓库或认定的其他交收地点进行交收。
第四十三条 交收商品应存放于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仓库应按本市场的有关规定对交收商品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并开具《存货凭证》。卖方应按照本市场规定提交《存货凭证》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四条 会员办理商品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提货单、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所有有效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第六章 结 算
第四十五条 本市场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四十六条 结算是指根据购销结果和本市场有关规定对会员货款、购销服务费、交收服务费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的结算、划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会员可以通过本市场交易系统自行查询相关结算数据,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通知本市场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为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并视为同意支付。
第四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会员不能通过本市场交易系统正常查询交易及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提前公告。
第四十九条 本市场有权根据《山东鼎丰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风险控制管理细则(暂行)》的相关规定,向会员发出相应指令追缴预付货款,以避免会员对本市场造成经济损失。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五十条 本市场通过交易系统、官方网站(WWW.DFCE.CN)、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布文件与公告,向会员提供本市场资讯、行情信息及相关交易规则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 会员可以通过本市场平台查询自己的相关交易信息。
第五十二条 通过本市场产生的一切信息、数据及相关文件资料等归本市场所有,未经本市场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披露、泄露和传播。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三条 本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十四条 当本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五十五条 具体以《山东鼎丰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风险控制管理细则(暂行)》为准。
第九章 违约、违规与异议处理
第五十六条 买卖双方对其在本市场进行的业务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约行为是指买卖双方在购销、交收过程中,没有按照电子购销合同以及本市场关于购销、结算和交收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致使商品购销、交收行为不能正常进行,并给对方以及其他购销、交收活动的参与方所享有的合同权益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会员通过本市场进行购销、交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买卖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本市场出面协调,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构成违约:
(一)买方没有按规定及时交纳足额货款或相关费用的;
(二)卖方未按规定提交存货凭证及相关附随单据的;
(三)卖方未能如数交付商品的;
(四)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五)本市场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六十条 会员的行为构成违约的,应该根据本市场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规行为是指买卖双方、结算机构、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质检机构在商品购销、交收和仓储服务及质量检验过程中,实施了违反本市场关于购销、结算、资金管理、交收、仓储及质量检验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本市场、会员及其关联方合法权益的损害,应该予以处罚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构成违规:
(一)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擅自发布虚假信息,影响正常购销;
(二)采取集中资金或者控制货源、统一指令、联手买卖行为和操纵市场价格;
(三)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蓄意串通、恶意干扰商品购销和交收正常进行;
(四)不尽职责,影响商品存储、购销、交收或质检正常进行,造成一定后果;
(五)假借商品电子购销之名从事非法活动;
(六)擅自利用其他会员账号进行购销行为;
(七)其他违反本市场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对于违规行为,应根据本市场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会员的利益,本市场有权对特定购销商品采取临时停止购销申请的措施。对于停止购销申请原因和恢复的时间,本市场将予以公告。
第六十五条 本市场产生的一切购销信息、数据及相关文件资料归本市场所有,未经本市场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六十六条 经本市场许可使用购销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市场同意,不得将本市场购销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六十七条 当出现因不可抗力或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时,本市场宣布进入异常状态并采取暂停购销活动等紧急措施,同时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告。由于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本市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下列行为是本市场禁止的行为:
(一)妨碍本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二)恶意拖欠应付或应存入的各种款项;
(三)诋毁本市场声誉,损坏本市场财产;
(四)发布虚假信息、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
(五)其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市场有关规定的会员,本市场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暂停购销申请、限制购销权限、注销交易账户、在有关网站、媒体上进行公告等不同等级的处理措施,对于已收取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给本市场造成损失的,本市场将保留依法追索的权利;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本市场有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六十九条 购销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市场有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暂停购销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择时恢复购销申请:
(一)发生地震、水灾、火灾、爆炸、毒害和交通阻断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非因本市场的过错发生计算机及网络系统故障,致使购销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收危机,足以影响市场购销的正常进行;
(三)发生其他足以影响本市场正常购销的情况。
第七十条 购销过程中出现如下异常时,本市场有权做出延迟、暂停或者宣布购销无效的决定:
(一)购销现场秩序混乱,足以影响购销正常进行的;
(二)发生恐吓或其他胁迫方式干扰正常购销的;
(三)发生恶意串通、操控交易的行为,严重影响购销正常进行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正常购销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市场管理规定,恶意扰乱购销秩序、严重阻碍市场正常购销的行为,本市场有权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市场为实施本办法而制定的各种规则、合同范本、单据、表格及其文字等均为有效附件。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与修订权归本市场所有,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山东鼎丰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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